农村山林纠纷找谁解决

如题所述

处理农村山地纠纷的方法是: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相关争议划定:
1、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解决确定其权属。
2、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3、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在严禁陡坡开荒前,鼓励百姓开垦荒山植树造林,由乡镇督导,村委会统一组织农民进行围山转造林工程、农建工程,应确定为“谁栽植、谁所有”,现已成林的,不应按擅自开垦荒地处罚。
4、确认林权要以林业部门、各村委会的底帐、林权证及林木林地核对表为主要证据。国有林场和相邻行政村之间有林权争议的,应以当时的林权调整协议为主要证据。同时还要本着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利于稳定、兼顾现实的原则确定权属。
二、山林权属纠纷背后形成的原因。
一是由于个别村填发林权证混乱,且没有底案记载,是产生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地主要原因。
二是因林地的利用发生变化,产生利益之争。植树造林、国家建设征用、发现了矿藏等情况产生了利益,边界纠纷再次大量涌现,是产生此类纠纷地另一主要原因。有的农民过去不重视林地,放弃经营管理,不知是否有林地以及林地的位置,或是已被他人经营管理,发现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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