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县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第十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确保乡村两级和县直部门责任制落实。负责制定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配置和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配备、推进实施等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精心选派驻村工作队,确保贫困村驻村帮扶全覆盖,并扩大非贫困村驻村帮扶范围;全面组织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结对帮扶,确保结对帮扶全覆盖。加强驻村帮扶和结对帮扶管理和考核,着力解决工作中“挂虚名、走形式、图简单”的问题。
第十二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及时准确采集和录入扶贫对象信息数据,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正面典型引领,抓好反面典型警示,让干部掌握政策、群众知晓政策,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整顿提升软弱涣散贫困村党组织。
第十六条:县级政府要强化规划引领,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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