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审理情形

如题所述

一、中级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审理情形
      1、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审理规定是什么
      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审理规定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选择适用前者还是后者审理。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的职责是: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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