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如题所述

参保人在享受医保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诚信义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若有以下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1.冒用他人医保凭证看病购药;2.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使用;3.隐瞒、编造病史,篡改诊疗凭证;4.参保人员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共同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保待遇;5.违规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凭证;6.转卖通过医保资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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