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有赔偿吗?

被迫离职,有赔偿吗? 2011-11-6 14:19 提问者:1163248547 | 悬赏分:10 | 浏览次数:19次
详实情况是这样的:我是04年3月进入这家公司的,一直销售工作,且销售业绩很好。今年3月份公司老板提拔我做销售部经理,但在这期间,我干的很不开心。于8月4日就退任了,做回以前的职位业务主管。本想干好自己的工作,业绩也是最好的,但公司老板突然提出要求,(我这里有一份备案,公司电脑的系统一打开就是这份要求),要求每位业务员提供所跟进客户的详细资料,必提供的对象为:采购经理,采购员,仓库经理,仓管员,财务经理,财务人员,工程部经理,工程人员。要求提供这些人联系电话,手机,邮箱。由于我司频繁换人,又加之新来的业务总监刚来不到二个月,我就只提供了对方的总机。要求提交的时间为10月20日,上周,公司就把我所跟进的最大2个客户转移给其他业务员跟进了,这个人是老板娘的亲侄子,接着本一周把我所跟进的客户全部移交给其他业务员了,无奈之下,我于周二11月1日被迫提出离职申请,原因是:另求发展。本想好聚好散,但公司把所有的帐务都拿出来算,预算到你一分没有为止。更为寒心的是,昨天周六,新来的业务总监说,我下周一交清就可以不来了。如此乱的公司,我该怎样了结,

因为公司原因导致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2、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的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报酬数额及工作岗位等与约定内容不一致;

3、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公司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迫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排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7、公司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8、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因为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

赔、补偿项目

1、如果是因为公司原因被迫辞职,且符合本文情形,则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因为公司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3、如果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主张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4、如果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则可以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要提交证据证明存有加班事实;

5、如果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则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同时如果在该期间内发生了自费医疗情形,可主张公司赔偿可报销但因未交社保导致无法报销部分的损失;

6、如果未安排未休年休假,则可以主张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

上述仅为一部分常规赔、补偿项目,并非所有可主张赔、补偿项目。

扩展资料: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要情形有,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被迫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利用掌握了生产资料的剩余分配权,利用职权强迫劳动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资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法,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其必然使命。

地方劳动法规中赋予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中规定的事由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迫辞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事由范围不一致。所以出现某些情况下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被迫离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原因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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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11-06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8、46、47条!

参考资料:我百度及QQ空间有相关法律法规

第4个回答  2011-11-06
找出公司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证据(偌大一个单位不可能没有),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金等。追问

我的证据一:一是今年8月份公司同业务员签定的业绩提成方案。里面的内容是这样说的,如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业绩指标的,公司有权调岗或调薪,但未有要求提供客户的资料的任何字眼。
证据二:是老板10月份提出的客户管理方案的要求,公司一打开电脑全公司皆知的事。

公司大多数人知道,老板打着幌子,意在逼我走人。因为把有的客户转移给其他业务员,其中一位业务员是我的助理,他也没有提供详细的客户资料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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