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什么的合法权益

如题所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1986年12月,第十六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一切着眼于团结和建设的主导思想,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199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提出,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宗教,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宗教”二字连用在汉语言系统中古已有之。早在宋代,“宗教”一词已经成为固定词组,意指佛教内部不同宗派及其教法。儒教、道教后来也使用这个词汇,同样用来指称其内部不同宗派、教法。但在古汉语语境中,这一词汇仍主要用以区分佛教内部教派。

宗教在人类生活中具有多种功能

(一)宗教之原始功能,在灭除苦恼不安,获得希望与安心,主要系感情方面之功用。

(二)在善恶意志方面,宗教力量有助于匡正世道人心,确立伦理道德,乃至于发动社会反省、调整舆论风潮等积极之价值。

(三)与“科学”之关系,科学与宗教之间界限分明、不能互相取代,存在牢固的依存性。很多科学家在科学研究和实践中,从宗教中获得启迪,从而推动科学研究和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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