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止审理

如题所述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

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对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作用。1979年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中止审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才增设了中止审理制度,并且在2018年修改中予以保留。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中止审理的规定

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不仅仅涉及到立法理论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在中止刑事案件审理后所需公正解决的一系列具体实践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中止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期限、恢复程序等问题。

(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保留了中止审理的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中止审理制度,并且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4条和第332条,分别对共同犯罪和自诉案件的中止审理进行了补充规定。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一)缺席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使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不得中止审判。

(二)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进行审理,而不得中止审理。

(一)中止审理后的审限问题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三)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

中止审理适用于出现了致使审判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终止审理适用于不必要或不应当进行审判的《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二)至(四)项法定情形。

2.结果不同

中止审理只是暂停审判,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被告人进行追诉;中止审理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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