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补发40个月基本工资作为一次性抚恤金。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调整一次性养老金发放,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工作人员和死亡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金标准调整如下:
烈士和因公牺牲生命的,按全国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死亡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养老金计算。
因病死亡的,按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死亡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养老金计算。
机关单位(公务员)的执行标准文件规定: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公务员去世后补发40个月的工资。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扩展资料: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市人社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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