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如题所述

违章指挥是指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约占60~70%。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较为严重,具违章指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
如何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不按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对安全监察部门和安技部门已发出停止使用通知单的设施,在未消除隐患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使用。
3、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和不执行安全措施。
4、指派身体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
5、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计划,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
6、违章派车:不按载货、载人等行使规定用车。带病(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雨刮器等不齐全、失效)出车;指令驾驶员违章驾驶。
7、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就擅自投入使用。
8、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不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纳入检修计划。
9、在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10、发生工伤事故,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首先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要完成这个过程,前提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建立了关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处分制度。也就是说,制定针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的处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第十八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以此,切实推动从业人员关注安全,关注自己的生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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