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私人诊所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四个月后想辞职,现在诊所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扣留我的护士证

而且拒绝给我签字。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我该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我该赔多少?如果不赔偿我该怎么做才能离开呢?

如果你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是认定为你过错,如果你们有约定试用期的话,在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辞职那也可能离职。还在就是在合同中你们是否有约定什么违约金之类的事项没有,如果没有,那用人单位以这个原因要示你赔偿是不合理的。你只要按要求再做一个月就行了,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如果以任何形式扣留证书就是违反了劳动法。因为劳动法内不规定不可以扣押任何劳动者的有效证件,这样视为违法,可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是他们不同意的话,你可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电话进行投诉,他们会帮你要回你的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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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2
协商不成 到劳动局投诉 估计对方没有给您缴纳社保 您可以解除合同 并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1-11-02
各区县都有劳动仲裁部门的,
专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间纠纷的
摆明了欺负你嘛,合同如果规定了提前一月通知
经仲裁部门的话最多等他一个月,扣证是肯定不合法的
第3个回答  2011-11-02
应该提前一月提出辞职.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得扣留护士证,不得要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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