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如题所述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一、海关监管程序的种类
(一)按照海关监管环节划分,可分为备案、减免税审批、审单、查验(或检查)、放行、核查、核销、转关、担保等工作程序。
(二)按照海关监管中的监管对象的属性划分,可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程序。在每一类程序下又可分为若干子程序。
(三)根据海关监管程序使用的范围分,可以划分为外部监管程序和内部操作程序。
二、海关监管仓库的监管条件
(一)海关监管仓库应与国内货库隔离;进口、出口监管仓库必须分开。严禁国际、国内货物及进口、出口货物混装混放。
(二)为保证各种特殊物品的存放条件,海关监管仓库中应设立冷库、危险品库和贵重物品库。
(三)海关监管仓库应具有拆、装、卸货物的各种设备和工具。
三、海关监管区包含的地方
1、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2、海关查验地点,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在监管区外装卸危险品、鲜活产品、接驳运输的进出口货物,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查验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同意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
法律依据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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