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有哪些,不同的财产设立抵押权规则是否相同?

如题所述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运输工具;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可以看出,《物权法》除在具体的担保种类上扩大了可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兜底条款上大大扩大了可抵押担保的范围,因为〈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权利人才可以设立抵押。而新的《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设立抵押。这一用词的改变,其实暗含着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大大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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