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如题所述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标准确定。经计算,2022年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供养标准为22666元/年、1890元/月(2021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331元)。其中,零用钱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定额);集中供养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发放到个人账户。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中度丧失自理能力、轻度丧失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2022年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656元/月、828元/月、414元/月、207元/月,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费用标准的505确定,2022年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828元/月、414元/月、207元/月、103.5元/月。
具有本市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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