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生育险合并什么时候开始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30
020年1月1日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要求,本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按照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也不是“五险”变“四险”,只是管理上的合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即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原有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不调整,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含原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生育保险个人仍不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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