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一个员工他专门负责给其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就是说办理保险的事情全权由他负责,但是他离职了之后又说用人单位没有给他缴保险,要求补缴,用人单位这一方并不是不给补缴,让他说明自己为什么没有给自己缴,而且社保局来调查过他也没有提出来,现在该员工没有说明理由去仲裁庭提交仲裁了,请问他这种因个人原因没有缴纳的保险,公司能给他缴纳吗?仲裁庭会支持谁?
离职人员能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不是找茬,就是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没给自己缴
追答他没给自己交就是有意疏忽了,那是他个人的问题。
我说的找茬,可能是他想通过仲裁让单位给他补缴,然后在从单位获取赔偿金。
这种问题以后得留意。
就是他主张的事实,这个是他举证吗?还是公司举证呀?还有即使真的是他的原因公司就真的能不帮他补缴了吗?因为我感觉缴纳社保应该是法定的,不会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就不缴,公司不缴纳社保好像只有公司亏损要破产了才不给员工交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