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如题所述

二者不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二者是统一的,相互相成,相互促进的。每个公民都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应该享受权利,为享受权利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枚硬币的两面, 不刀”相互依存。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在法治国家中,不存在只享受权利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的主体。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如只有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权利: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股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如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来自于其先前取得权利人财物的行为。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最后,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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