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后如果要离婚的法律问题,急求好心人解答~不甚感激!

我父亲去世了,母亲现在要再婚,财产问题咨询一下。(请按照新的婚姻法来阐述):
1、财产问题:父亲生前房产证的名字一套是只有我的名字,一套是只有母亲的名字,那母亲再婚后那么这套房子会有可能被那个男的分走么?要怎样处理才能保住父亲生前的财产以及日后母亲自己所挣得的钱,财产公正的话是不是想公正什么都由被公证人来写。
2、关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母亲再婚后,这个男的自己做生意欠了钱,母亲因此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部分债务?(母亲从不花这男人一分钱)
3、母亲虽和这男人生活,但并未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这样算不算是事实婚姻?是不是两人分手后也要有财产的分割?
谢谢好心人回答,这事情令我很是苦恼,这个男人只是母亲在网上认识的网友,背景条件一无所知,我怕母亲被骗,但坚决反对了很多次未果,只能寻求法律保护,谢谢!!!

1、写有你母亲名字的那套房子属于你母亲的婚前财产,即便和那男的结婚也不会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被分走。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要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稳妥起见最好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关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3、现在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分手后也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追问

那请问,如果婚前做了财产公证,明确了婚后个人的收入归个人所有,个人因为工作而招惹的债务也由个人承担,这种可以么?因为这个男人什么背景都不清楚,可以是随便编造自己的资料,我觉得必须要公正才行。
如果是非法同居,是不是以上说的一切都没关系,个人的还是个人的
谢谢您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23
1.不会。只要你母亲不把房产证上加上他的名字,或者是不写什么将房子赠与给他的协议,你妈妈的房子永远不会分走。除非你妈妈在没有留下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先于你继父走。
如果你真的很想保住你父亲的遗产,我建议你最好和你母亲提起一个继承遗产之诉,一来,可以明确你你父亲所留下的财产数额,明确你母亲和你继父结婚后的个人财产的划分。二来,可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分割你父亲遗产的时候,你父亲的遗产是你和你母亲共有,这样很有可能你母亲在处理财产时会不小心损害到你的合法权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至于你母亲婚后的所挣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17、18条的规定,婚后所挣得的一般都是共同所有,如果你想要你母亲的钱不给你继父用,那么必须让你母亲和你继父写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这种协议个人不建议公证,公证和不公证都只是针对于夫妻双方,而且公证还要花费一笔费用)
2.这个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这个 男人开的公司欠了钱,以公司的名义欠的钱,那么这个欠款由公司来承担。和你母亲没有关系。
如果这个男人是和别人合伙做生意(没有开公司,仅仅只是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也要分情况,如果他所挣得钱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你母亲对此承担责任,如果说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为其个人债务。
3.不算,我国事实婚姻的承认问题从1994年2月1日起为分界线,之前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但是若是此时间以后的,不按照事实婚姻对待。
第2个回答  2011-09-23
第一问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只要你母亲没有与他约定,那套房仍然属于你母亲)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第二问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问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只能对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共同财富进行分割,对同居前个人财产不受影响。

如果你的母亲到现在还是和那个人没领证,那就属于同居关系,关于同居关系的债务问题如下: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希望能帮到你
第3个回答  2011-09-23
一、房产登记在你母亲的个人名下,且是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你母亲再婚后,登记在她个人名下的房产仍然是她个人的,他人无权要求进行分割;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公证人员会让你们列举出财产清单,且会核实,如果属实可以进行公证。
二、婚后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双方书面的财产约定的从其约定(如书面协议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债务各人自己负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可以举证,一方所欠之债务是以个人名义举债,且确实未用于家庭生活,可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举证有一定难度。
三、关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周围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以后未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一律视为同居关系。
第4个回答  2011-09-23
你父亲已经去世了,母亲有权自己选择度过晚年的方式,如果生活质量低下,哪怕是腰缠万贯也没有多少意义,这一点请务必记住!
假如你母亲和那个男的登记结婚,那么,你母亲名下的不动产只有在她死亡后发生继承时才会由男的分割一部分,否则不会流失的。当然,也有可能他们一起做生意亏本了,必须处理房子了,那个房子也不全部是你母亲的,还有你应当继承你父亲的一份呢,只是你们目前没有分割而已嘛。
假如你母亲只是和对方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那只是非法同居关系而已,通常不会涉及到财产的。
你多虑了。如以孝心处之,啥事都没有的。追问

她是有她的生活方式,但是我不能允许因为她想要过的生活而致使我父亲生前努力的财产被外人侵吞,所以我才会问。
也谢谢你的回答~题外话不想多说

追答

除非担心你母亲主动将房产赠送,或者受骗将房产卖出转而投资(你重点的要注意的),否则,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劝寡妇卖房在国外被认为是男人最可耻的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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