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求写原告起诉书

原告北京儿童某艺术中心与某电视台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小龙人》于1992年6月在某电视台播放。1992年7月,被告某公司为其产品“海珍宝”营养口服液拍摄广告。广告内容是:龙潭湖龙亭,一人正在摄像,片中闪过《小龙人》歌曲专辑录音磁带招贴画,画中有“小龙人”造型。在此背景下,“小龙人”扮演者某小演员在与某人下棋,该小演员讲“小龙人赢了”,另一演员讲“导演输了”,广告自始至终使用了电视剧《小龙人》片尾音乐《我是一条小青龙》作为背景音乐。 查明,被告利用《小龙人》电视剧主要拍摄地之一——龙潭湖龙亭作为该广告背景,聘请“小龙人”扮演者拍摄广告,客观上产生了让人误解该广告是《小龙人》电视剧演员在电视剧拍摄现场休息时间谈论“海珍宝”口服液的效果。但被告拍摄的广告并未直接引用电视剧《小龙人》中的镜头,所使用的歌曲《我是一条小青龙》也取得了合法授权。
问题:(1)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小龙人》享有的著作权?(2)原告对于“小龙人”的称谓和造型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对作品中的上述成份加以保护?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市儿童某艺术中心,住址:北京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系北京儿童某艺术中心主任,电话xxxxxxxx。
  被告:xxx市xx责任有限公司,住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系xx责任有限公司经理,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在广告中使用小龙人造型和称谓。
  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使用小龙人造型和称谓的费用。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与某电视台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小龙人》,一九九二年六月x日在某电视台播放。一九九二年七月x日,被告为其产品“海珍宝”营养口服液拍摄广告,此广告利用《小龙人》电视剧主要拍摄地之一—龙潭湖龙亭作为该广告背景,聘请“小龙人”扮演者拍摄广告,广告至始至终使用了电视剧《小龙人》背景音乐《我是一条小青龙》,原告对被告所为毫不知情,因广告播放才得知此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播放“海珍宝”营养口服液广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原告认为《小龙人》是由原告与xx电视台合作拍摄,其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利用《小龙人》的扮演者及拍摄地拍摄广告,在客观足以上产生了让人误解该广告是《小龙人》电视剧演员在电视剧拍摄现场休息时间谈论“海珍宝”口服液的效果,被告的行为既未得到原告的授权与同意,也非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事项,并导致原告所拍摄的《小龙人》电视剧的名誉有受损可能。
  综上所述,原告对《小龙人》电视剧享有合法著作权且权利未过法定保护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特具起诉,希望贵院能够支持原告上述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月x日

  后附证据目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24
啊?你是罗一琦?我是你学姐,呵呵。这个问百度肯定不行的哦。
第2个回答  2011-09-18
罗一琦,百度木有人给你回答啦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