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

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

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 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公升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 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上述使 用不会像有形物的使用会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 事责任形式.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 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 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有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占有"的 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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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2
无形财产在英美法系对于利益的分割和界定的功能尤为突出。这是因为英美财产法并无类似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无形财产受所有权和物的束缚相对较小,两者均统领于“财产”这一概念之下。 美国法学家科利贝特 (cribbet)曾言,在英美法系中,有趣的事实是可以不得提到所有权而讨论财产权的法律问题。[24] “财产”一词不仅常常不加区分地用来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而且常用来指人们对财物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动产,所有权和地上权等均可说成是财产,这种无形财产的相对独立性极有利于其对利益的分割和界定。英美财产法是各种具体财产权利的组合,如就一块土地而言,可能同时涉及共有、抵押、租赁、信托、买卖、相邻关系等,表现为诸多无形财产的集合,笼统地讲谁享有所有权则很难回答,但通过各种无形权利已将土地的权益界定得极为清楚,并不需要“绝对所有权”来最终定位。而大陆法系则在理论上解释上述权利格局时远不如英美法轻松,它不能脱离有形物的占有和所有来理解无形财产,也不能想象除了掌握物之外,还有比物更重要的无形权利正在逐渐成为主要财富。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5915611.htm

第2个回答  2011-09-29
知识产权就是资产,是一种非物质的资产,所以叫无形资产。可以买卖、转让、抵押贷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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