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是不看当时最主要的阶级的不同?奴隶社会是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封建社会是贵族封建主阶级和农民或者西欧的农奴阶级?与土地制度的变更关系不大吧,从国有到私有什么的,因为发现日本大化改新后是封建社会了,但是土地是国有的?还有,与所处阶段的政治制度有关系吗?例如中央集权制,君主专制制度,民主制度等,结合中西方历史,求详细解释!谢谢!

是否承认封建土地私有制,统治阶级有奴隶主转向地主阶级和贵族阶级

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

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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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25
封建制度: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剥削形式是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剥夺。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对立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
在封建制度,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雇用佃户等方式实现,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改变封建制度作为一个阶级社会的本质。   封建制度中往往存在相当明显的阶级制度,如中国的宗法制,西欧的教主-国王-领主-爵士制,形成金字塔式的统治架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领主的爵士不会再对国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这种统治结构能够长期维持下来的,就是封建制度的思想观念:通常以“君上大权”为骨架,融入一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而汇集成,其中也含有一些优秀的道德价值观,最典型的是中国的“儒家思想”。   马克思的历史观点认为社会形态是线性发展的,是越来越进步的,即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制度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是共产主义社会。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之后,中国历史就必须按方抓药,所以秦朝之后必须是封建制度。这就好比先做成一个模子,不管你合适不合适,硬套进去。于是中国就有了“封建制度”之学说。套进去后,发奴隶制,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近古和近代的奴隶多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欧洲的殖民地。奴隶制一般出现在农业社会里。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是罗马帝国,此外,古希腊、古埃及、古巴比伦、战国以前的中国,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国的殖民地都属于奴隶制。然而,关于奴隶社会是否为任何地域、任何民族的必经阶段的观点,仍存在着争议。
现西方的模子不合适中国,于是又赋予了新的定义。
奴隶社会把人类带入了文明时代,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是历史的一个大进步。但同时,奴隶制度也是一个最野蛮的制度,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特点和广大奴隶的遭遇就可以很明显地说明这一点。   1、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    相关书籍
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奴隶主阶级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   地位和相互关系方面: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奴隶被剥夺一切权利,在暴力下从事最紧张、最繁重的劳动。   产品分配方面:奴隶主阶级占有和支配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过着奢侈豪华的寄生生活;奴隶只能获得极少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   2、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特点   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奴隶主和奴隶是赤裸裸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奴隶劳动创造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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