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营业税的同一纳税主体的两个公司产生内部交易怎样交营业税

如题所述

首先根据您的问题分析,您应该是指总公司下的两个分公司之间营业税范畴内的交易。虽然分公司是非法人性质(无论独立还是非独立核算),但分公司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因此分公司也是纳税主体。如果以分公司名义发生了营业税应税劳务或服务,不论这个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或者总公司是否在同一县市(注意与增值税不同),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2009年之后实施的新营业税法规对纳税人的这项规定作了调整,新税法不再以“法人单位”作为判断营业税纳税人的标准,而是以税务登记作为判断标准。
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此业务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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