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已开票,未收到款。对方现以发票为据说已付款。准备起诉,如何从财务角度给法官解释。特急 谢谢

1、如果现付,对方是不是必须应该有我的收条,并据此作付款凭证?
2、如果转账,对方是不是必须应该有银行回单和我的收款收据,并据此作付款凭证?
3、根据“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发票是不是收款证明?二、如果是,是不是只要有发票就可以证明付款了?希望说明理由,并有具体的财务规章说明 谢谢
谢谢大家的热心,我们已经跟对方沟通了多次,无法达成共识。目前正在起草起诉书。1、我查询了相关的法规,最不利的就是“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一条,如果这里的“收付款凭证”只能理解为“已收款或已付款”,但不能理解为“应收款”和“应付款”凭证的话,那如何解释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据此推理,那对方的记账凭证不是满足了“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的要求?2、如果请求法院取证,法院是不是应该调取银行记录和对方各种记账凭证及发票?请大家关注案件进展。
另,我给大家都给分表示感谢,该怎么操作?谢谢。

1、如果现付,对方是必须应该有你的收条,并据此作付款凭证。是对的。
2、如果转账,对方是必须应该有银行回单,或者你的收款收据,并据此作付款凭证。
3、发票不能当作收款证明,因为《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里没有规定这方面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发票可以当作收款证明。
4、这是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也能确认营业收入,是对的。开具了发票确定收入表明交易成功,但并不能说明款已收了,因定没有这方面规定,所以不成立。
5、这里的“收付款凭证”可以简单理解为“已收款或已付款”,但不能理解为“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凭证。---相关法律《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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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0
发票并不作为付款依据,只能证明交易产生。
最简单的一点,付款需有付款凭证,而唯一能证明付款的凭证,是来自银行。如果对方要证明已付款,就必须提供银行付款回单,同时你方也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盖有银行印章的流水帐,如此便可核实款项是否收付。
按说,对方财务不可能存有这么幼稚的想法(收到发票便抵赖成已付款),建议先从银行的角度与对方沟通,确实不通,再起诉,并注意备齐全套资料 :订单(需有对方印章 )、出货单(需有对方签收)、发票。

另补充一下,确认收入的含义,并非确认收款,此处的收入,只是指企业已实质性产生业务。
第2个回答  2011-10-10
一、《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开具发票、销售实现、是否拿到销售款并非同一概念,有的一致,有的并不完全一致,应收账款就是用来记录没有收到款项的,但并不妨碍销售收入实现计提税金和开具发票。并且《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律级次较高,其19条明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说明可以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以前开具发票。

本提问从税收规定中找不到收到款或没有收到款的法律依据,相反,必须在凭证上下功夫,就如你提出来的,转账方式是比较好查,现金方式就说不清楚了,给谁了,给销售人员还是老板了?就靠律师来判断了。但是,对方说已经给了销售款必须拿出证据,从目前的税收文件及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办法等来看,举证比较困难。
第3个回答  2011-10-10
现付发票上应有“现金收讫”章,转账应有银行收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即可)。
发票只是交易双方中出卖方的货物信息证明,不能直接作为资金往来凭证,只起辅助证明作用。
交易注重的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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