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合作经营KTV数月。
初期合伙人(企业法人兼大股东)缺少资金找我入股,我的投资全部是直接银行转账给他,之后他提供的我俩所有投资单目和相应金额。
开业前起草并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合作合同(根据我俩的投资金额定下了7:3的股份)。可现在突然发现他有很多单据是伪造虚报的。
其中最离谱的是他提供给我的近100万的采购设备合同,
经核实,这份合同是凭空捏造的。供货公司称他们称根本没有过这单采购,而且就连代表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的负责人代表人姓名都根本不存在。
我去问他,想核实,但自从他知道我看穿了这些之后不择手段的对付难为我。
就目前我调查到的情况,我们的实际投资额几乎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应该是5:5。
我想找回自己应有的投资股份,可是不知道该如何入手。也不知道都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材料。他这样属于虚报注册资金还是属于合同诈骗呢?
求助懂法的朋友赐教。。。希望能详细说下。麻烦大家了。
合伙人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希望知道的朋友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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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人投资资金虚报瞒报,在法律上可以归结为合伙人出资不实的问题,合伙人出资不实的话,可以根据当时成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时所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或者《合伙人协议》,要求该不实出资合伙人补齐出资,并且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该合伙人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对该合伙人予以除名,并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根据您的描述,该合伙人应该是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的,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对此事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对其进行除名。若章程有此项约定,则应当可以通过诉讼对其除名。否则,若您还想继续使公司得以存续,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其补齐出资,并且对其它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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