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度

如题所述

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法院询问执行进度。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北京市法院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法院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法院APP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法院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

扩展资料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发布。

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

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法院还应当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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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2

可以与执行局具体办案法官沟通查询法院强制执行进度。也可以直接与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官联系,或者登陆所在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网站查询。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法院强制执行-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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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通常可以到所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执行局查询,也可以直接与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官联系,或者登陆所在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第3个回答  2015-05-06
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查询到案件承担法官,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查询即可。
第4个回答  2020-06-23
我的执行案件到现在一个多月没有销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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