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可在省会城市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内地安置的,或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自愿回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外地进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应从严掌握,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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