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恶意袭警罪,如果是袭击警察,涉嫌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 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 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9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妨碍公务罪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恶意袭警罪,如果是袭击警察,涉嫌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上海“7·1”袭警案,致6民警牺牲3民警1保安受伤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一名北京来沪无业人员突然持刀闯入闸北区一综合办公楼内,连续捅伤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随即被民警擒获。
案发后,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等领导到现场指挥伤员救治和处置工作。经警方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北京市人。
当天上午,杨某携带了匕首、榔头、喷雾剂、防尘面具等,在闸北区一综合行政办公大楼门口先点燃并抛投了8个用啤酒瓶自制的燃烧瓶,大门保安看到后迅速上前制止,遭杨威胁并被其用携带的匕首刺伤。
随后,杨窜入办公大楼,在底楼大厅和闸北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用匕首刺伤4名正在办公不及防备的民警。之后,杨又先后窜至10楼、11楼和21楼,在几个不同的房间内趁民警不备,用匕首刺伤5名民警。闸北警方接到大楼门卫报告后,迅速指令特警实施围捕,最终在21楼将杨抓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妨碍公务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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