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解释?

看不太懂……详细点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条文注释

  数罪并罚主要是解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罪,应当如何决定执行刑罚的问题。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对其他犯罪仍应当分别裁量刑罚做出判决,不能因为采用吸收原则而只判处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该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限制。即我国《刑法》对犯数罪的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不论何种主刑都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体现了对主刑和附加刑的并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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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8
打个比方:小王犯A罪和B罪,需要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A罪判有期徒刑8年、B罪判有期徒刑4年,那根据第六十九条的意思就是,法官量刑要在这个范围内量刑:
8年(两罪中罪高刑)<量刑<12年(8年+4年)

如果A、B罪有附加刑,比如要交罚金的话,罚金还是要交(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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