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大二,开学大三,户口迁到了学校,现在要改名,需要怎样的流程?先改学籍还是户籍,麻烦具体点。

如题所述

一、标题(居中):申请
二、对方称谓,并要写清原因,目的,以及希望怎样
三、落款:包括申请人姓名及时间
用词尽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语化。这样就可以了。

-------------------------------------------------------------------------------------------------------------------------------

一、审批类型:办理户口改名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审批条件及提供材料
1、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2、 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行政起诉状

原 告:闫才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住焦作市中州南路建工家属院北楼104号,现安徽阜阳教育学院2003级英语系(3)班学生。电话:0391-2622***(家) 0558-3356***(校)
被 告:焦作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孙永福,局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焦作市公安局批准我更名为闫宇奥能的申请;
二、请求法院判令焦作市公安局为我出具一份更名为闫宇奥能的更名声明。
事实和理由
我1982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的焦作市,自幼喜欢天文地理大千万物。父亲名叫闫喜顺,母亲名叫贺云风。1986年我家的户口从焦作市民主李家胡同迁往焦南派出所。1986年9月进入小学学习,1992年小学毕业,1995年初中毕业,1998年进入高中学习。1998年8份我向焦南派出所提出更名为闫宇奥能(闫宇奥能,英文为Yonen Yan,“宇”即宇宙,“奥”即奥秘,“能”即“才能”,其内涵为揭开宇宙所有奥秘的能力)的申请,遭拒,理由是18岁以下的公民不能改名字。2000年再度提出更名申请,再拒,理由是已领取公民身份证,不便于身份证的管理。2001年高考失利,此事暂时搁浅。2002年高考再度失利,更名事件再度搁浅。2003年9月考入安徽阜阳教育学院2003级英语专业后再次向焦南派出所提出更名申请,申请书仍然拒收。2004年3月份我写信给国务院总理***,公安部部长***,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等人,但未有回音。公安机关认为公民不断改名会给公安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但民法中并没有限制改名的原因及次数,没有详细规定什么样的名字可以改什么样的名字不可以改等等。2004年6月15日,中国新华通讯社合肥分社记者代群以“一个名字为何六年改不了”为题向新华社发去了专电。2004年7月7日,焦作日报以“你的声音我在听”为题刊登了我的更名事件,公安局答复:“不能因为喜欢一个名字就改一个名字,改名不利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管理”,事件未有进展。2004年8月1日早上7点30分,本人又联络了焦作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再次向市公安局的领导提出了此事,并以“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保证一定合理合法地使用新名字。2004年8月10日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正式收走了我的更名申请书,所里的相关负责人随即批准了我的申请,并将申请书上报市局,等待审批。2004年10月4日,本人发信给焦作市公安局局长孙永福先生,请求更名,未见回音。2005年1月28日东方今报第十五版以“好名字就能上大学?”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这些都足以说明,本人申请变更姓名是合理合法的。第五,就公安机关认为本人所起的四字姓名不合传统,本人认为,字数多少法律并无限制,我国山东省已有单姓四字姓名2800多例。孙中山先生由孙文改名为孙中山;黄兴由黄轸改名为黄兴;陈独秀由陈庆同改名为陈独秀;鲁迅先生由周树人改名为鲁迅;我国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由李仲揆改名为李四光,意即“四面光明”;人民教育家陶行知由陶文浚改名为陶行知;无产阶级革命家王若飞由王运生改名为王若飞;爱国民主人士、诗人、学者闻一多由闻家骅改名为闻一多;前人尚能改名,我们又为何不能?第六,本人2004年8月10日提交的更名申请中,已经由派出所所长签字。派出所是分局派出机构,应该已经可以更改(改名程序说明见“阜阳广播电视报第607期18版” ),而市公安局以“不予批复”为由拒绝我的更名申请是行政行为不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特向贵院提出起诉。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04年5月11日出版的《阜阳广播电视报》(第19期,总第607期)第18版“法在身边”一份;
3、2002年8月19日本人社区证明一份;
4、2002年8月19日焦作东升双语实验学校证明一份;
5、2004年3月5日焦南派出所更名申请书一份;
6、2004年8月10日焦南派出所更名申请书一份;
7、2004年8月10日朝阳社区证明一份;
8、2004年8月10日焦南派出所户籍警调查报告一份;
9、2004年8月10日“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申请表”一份;
10、2004年6月15日新华社专电“一个名字为何六年改不了”一份;
11、“全国首例同名著作权官司”案报摘复印件一份;
12、公安部网站发布的更改姓名的有关规定一份;
13、2004年9月30日,本人从安徽阜阳寄给孙永福局长的更名申请信复印件一份;
14、2004年12月18日,《新民晚报》刊登的“退休女教师想改日本名”案一份;
15、2005年1月28日,《东方今报》刊登的我的更名事件一份;
16、闫才源更名闫宇奥能事件联名呼吁书一份。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闫才源
2005年4月4日 http://www.jinbw.com.cn/ReadNews.asp?NewsID=7215)为题刊登了我的更名事件。在这篇报道中,焦作市公安局以“对此事,我们请示过市局领导,市局请示省公安厅之后,最后的批示是:‘不予批复’”为由正式拒绝了我的更名申请。
我认为焦作市公安局对于我的更名申请的“不予批复”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因此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自己的姓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由需要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在2004年8月10日本人所提交的更名申请中,已完整提供了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即社区证明,户籍警调查报告),而关于更名的理由本人认为:“姓名,传承了人的情、意、志;姓名,蕴涵了人的精、气、神;姓名,传承了天地之玄机。姓名虽不能直接决定人的一生命运,但好的名字透着时代的气息,凝聚着深刻的寓意,寄托着人的理想、抱负和志向,助你树立人生的追求和目标,激励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在心理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影响人的一生”。因此本人在本次更名申请中程序合法,理由适当。第三,目前,法律对公民更改姓名问题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变更姓名问题时,一般是依据公安内部的一个“规定”,即“16周岁以下的公民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的公民,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的‘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第四,就市公安局所认为的,“公民有改名的自由,公安机关有严格户籍管理的权力”,本人认为,“人身权利是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享有其他各项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两类,其中姓名权、名称权是其首要内容,公安机关对公民行使改名权进行限制,是行使公共行政权力,当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应依照宪法精神来解决。”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07
到你所属的办事处问问啊~~ 民警管这个 先改户籍。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