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按照公司规定,可以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不计发当月工资,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这样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一、所说情形,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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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6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06
问题的关键是看你公司对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你旷工是否达到自离或开除的标准,你可以找管理部(人事行政部)对照制度进行查看,如果你确实达到标准了并且公司给你培训过此制度,你知道的话,那么这是合法的。否则,只要有一项满足就是不合法的
第3个回答  2011-08-06
【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 损害劳动者权益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1-08-06
按劳动法第三九条规定,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那可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工资还是得照发的。如那位员工去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对公司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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