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信仰坚定,遵规守戒,护持道教;
(三)有道教传统的师承法派,已经冠巾或传度;
(四)能够背诵《早晚功课经》《三官经》《北斗经》,熟读《道德经》《南华经》《太上感应篇》等道教经典;
(五)坚持道教优良传统,持身端正、遵守社会公德。
二、出家当道士的流程
1、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2、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3、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4、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5、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6、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注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未逾五年的;
(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或者故意犯罪受到管制、拘役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