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女士在昆明的一家媒体工作,自去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以来,她一直在关注此事。8月12日新解释公布后,普女士心中有些不快,她认为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对自己非常不公平。
普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是6年前结的婚,虽然男方父母给了15万元的首付款,小两口贷款22万元买下了现在居住的房子,可自己的父母也没少给,买了一辆车花了10余万元,还给了装修款并买了家具,加起来也有20余万元,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是升值了,可自家父母花钱购置的这些都是消耗品,几年后已没什么价值,而一旦离婚,房产却要归丈夫,这对女方及其女方的父母都是不公平的。虽然第十条也规定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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