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消失了,超过九十条行政诉讼就终结了,这合理吗

如题所述

当事人的描述不准确,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关于诉讼终结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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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2
不合理。虽然原行政主体撤销,但是承继该机关的权利义务的机关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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