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据本条看应是第三人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但经常看到起诉状中有第三人, 为什么?
法院可以通知善意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能追加为第三人,但又经常看到被追加,为什么?请据法条详细解答,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