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否暂停实施

如题所述

关于暂停开展雨花台区秦淮新河以北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公告

--------------------------------------------------------------------------------

2011年02月11日 来源:城南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南部新城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235】文)的相关要求,雨花台区秦淮新河以北地区属于南部新城建设协调区范围,其规划编制由南部新城指挥部统一组织编制,南京市规划局于2010年12月在网上公告组织开展编制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暂停,后续工作将由南部新城指挥部组织,特此公告。

南京市规划局
2011年1月31日

《办法》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五线”,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办法》强调,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土地供应、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划拨的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办法》同时明确,单位或个人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