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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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3
一、引言
行政诉讼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理所当然行政机关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为何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原告是否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提供不出,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呢?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
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①。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时法律后果由谁承担。不能仅仅把举证责任看成是一种义务或负担,而应首先将其看成一种制度,一种确定胜诉和败诉的制度。设定举证责任制度,旨在建立一种规则,根据这种规则,如果法律要求特定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该当事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该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或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比,不具有优势,该当事人将处于败诉的地位。可见举证责任制度意味着举证责任承担者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正方的地位,而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则扮演着反方的角色。原则上,举证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则是反证,承担举证责任意味着承担更重的举证负担,同时,也承担更多的败诉风险。追问

是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20-04-10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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