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的价值,法的原则,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

如题所述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 法的价值、法的原则、法律规则这三个层次自上而下是层层具体化的关系,自下而上则是层层遵循的效力关系。用规范法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下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级规范,下级规范必须服从上级规范。
法律原则是法的价值目标的具体化,法律规范又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在法的适用当中,对规范的解释要符合法律原则,对原则的解释要符合法律价值目标。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决定法的原则,法的原则又决定法律规则。

其次,具体到法律文件中:
【法的价值】通常表达在规范性文件中对立法目的的说明部分,或者在立法草案的说明文件当中。有的时候这两种表达形式都没有,它以社会公理的形式存在于法律文化(特别是职业法律文化)中,直接构成法的正当性的前提,如人权,无论是否有法律文件明示为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在当代人们都会以人权来评价法的正当性和善恶。
【法律原则】通常是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则中明示的,但有的时候也并非明示,如前面所说的“有限上诉”,又如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在立法法颁布以前。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要么通过一系列具体规范来体现,要么作为法律习惯存在于法律实践和职业法律文化的共识中(如前述法律冲突中的效力等级原则)。
【法律规范】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应当说是最清晰的,就是具体的法律法规。但有时立法的疏忽会产生规范的缺损,这时就需要法律原则来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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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9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形体与法的灵魂联系的纽带,一方面,法的价值通过法的基本原则控制法的方向。法的基本原则从法的价值中来,它体现了法的价值;另一方面,它又指导和统领了法律规则,最终将法的价值体现在具体案件处理之中。对于法律规则来讲,法的基本原则是抽象的,但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它又是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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