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案外人

民事诉讼法中的案外人到底是什么意思?别在回答的驴头不对马嘴的,把法条贴出来,结果什么也没解决。案外人和在案人的区别,他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关系是什么?解释不清,请举例说明,跪谢!

案外人就是不参与案件审理,但是和判决结果之间又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日前,成都中院就遇到这样一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案外人黄某,当执行法官把三份相关有效法律文书出具给其签收时,黄某看都没看,直接撕掉。随后,成都中院以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由,对黄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的惩戒。

在某贸易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某电子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电子器材公司欠款本金690万,加上相应利息,大约需要执行标的高达1000万。

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成都有多处房屋,目前租赁给案外人使用,其中一处房屋便租给了位于成都市东风路的一酒店,每年有固定的租金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于是,法院决定向承租人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5月25日上午,承办法官侯钢及执行干警来到该酒店,向法定代表人黄某了解房屋的租赁情况。

一开始,黄某承认酒店租的是被执行人的房子,占地1000多平方米,一年房租约140万,但他拒绝向法院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随后,侯钢把相关有效法律文书出具给黄某时,黄某不但拒绝签收,还当场把法律文书撕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当场撕法院送达文书 案外人被拘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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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05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都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第三人有什么区别,通过以下对执行程序中有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表述的部分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案外人实则也是利害关系人,并不是除案件当事人之外的所有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也是相对于案件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都是因执行行为或者对被执行之标的物的执行而直接影响自己权益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两者的区分既没有特别的实质意义,也没有法理上的特别理由,只是习惯使然,除与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叫案外人外,其他情形下的与执行有利害关系的,则通常称之为利害关系人。需要关注的倒是该第三人与案件的执行其利害关系之所在。

利害关系是指的与执行结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有间接的利益关系通常不在利害关系之范围内,但如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主张权利的,享有代位或代表主张权利的主体也应认定为与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

物权法第18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查询

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之利害关系可作类似的理解,即与被查询的不动产应有利害关系,包括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和优先权人、不动产的用益权人、不动产的共有人(包括未登记但有证据表明的共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如委托代持的委托人)、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保全人和保全机关、不动产的购买人(如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有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及和承租人(凭租赁合同)等等。

扩展资料

对于其他法律规定中的利害关系人大抵其意也如此,如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

一、有权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的有权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即是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

《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异议的执行行为,换个角度说,就是有哪些因执行行为而认为侵害了自己权益的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亦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二、民事执行中有权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报告异议的“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是指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标的物之执行变现价值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比如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人(包括不同优先受偿顺序的担保物权人)、物上法定优先受偿权人、已经采取了查封(广义的查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查封申请人(包括轮候查封申请人),不应包括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人和对执行标的物无物上权利的其他优先受偿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虽然执行标的物的变现价值对被申请人的这些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也有影响,但如果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如此之大,必将降低执行效率和增加执行成本,而这些债权人既未通过自己的主张也未通过法院就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与被执行之标的物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可排除在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该是指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对执行标的物有直接权利(包括物权和物权期待权)的案外人,并且其权利与被执行的标的物的价值有利害关系,如房屋承租人虽然与被执行的标的物虽然有利害关系,但该利害关系是与房屋的使用价值相关而与房屋的价值不直接相关,因此不能成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其利害关系的基础是买卖是否破租赁和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虽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不同,但也属于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如果法院在拍卖、变卖执行时违反了上述规定,本条的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同时也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执行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三、有权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案外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人的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条中的案外人这一用语,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有人提出不准确,建议改为第三人。但由于当时的修改主要是针对一些重要的制度进行修正,对一些枝节问题尽量保持原条文的表述,因此对案外人这一用语一直保留至今”。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基本上都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当然,上述司法解释本身也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解释。

四、其他执行规定中的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

笔者以下仅选择几个与执行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分析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内涵。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案外人具有相同的含义,只是一在执行程序中,一审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保全状态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17、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最高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二条  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清算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主体,即债权人、股东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并非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中的利害关系人,而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中的案外人。在概念的选择上,起草时就有人主张使用案外人或者该他人之外的案外人的表述,以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保持一致,并避免与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混淆。但是考虑到对第三人债权执行中,第三人本身就是原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了避免与第三人混淆,本条文最终使用了利害关系人的称谓。”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案外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  案外人,从词议上理解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

  

  在法律诉讼程序特别是执行中的案外人,则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它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法律赋予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法定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

  

  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

  

  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追问

案外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转化吗?就是说我可以根据对我有利的情形选择做案外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地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吗?
比如甲和乙是夫妻,甲被起诉,涉及甲和乙共同的房产和乙独自的房产,或者单独涉及甲和乙共同的房产或者单独涉及乙独自的房产,这几种情形乙应该确定是哪种身份?

追答

1、案外人与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请求权第三人不能转化,前者主要是针对在执行时的对象,它不用参予诉讼,而后两者要参加诉讼,在程序和过程的不同角色。
2、你如果是权利主张权益则应充当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是保护权益则充当案外人。
3、这种情形如果是要享有权益则由进入诉讼,即充当独立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是保护权益,则在执行时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案外人异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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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2-21
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判决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诉讼,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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