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植物性的注册商标有哪些可以借鉴

如题所述

植物品种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在使用植物新品种名称来反对注册商标和无效声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新植物新品种的性质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1.植物品种和植物品种名称

应适当命名新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条例》第18条规定了新品种命名的基本规则,规定新植物品种的名称应与已知或相似植物属或物种的名称区分开,并禁止仅由数字组成的侵权行为。容易为新植物品种的特征和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误解的具有社会伦理意义的名称被用于品种命名。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植物新品种(农业和林业)保护条例》的详细执行规则,规定那些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或具有种族歧视性的规定以国家命名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命名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其他知名国际组织相同或相似的,已知的外国地名,以及夸大的宣传性名称,不得用于命名。新品种。

农业部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条例》提供了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及其直接申请父母申请作物新品种批准,农业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命名的更详细规定。安全评估。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实践中的主要争议

1.新植物品种的名称构成品种所有者首先使用的商标

2.新植物品种的名称构成了《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一款中提到的“通用名称”。

3.新植物品种的名称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到的“驰名商品名称”

3.新植物品种的名称应为植物的通用名称,不适合注册为商标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尽管

商标法和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既是法律又是行政法规,但这两个法规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是就法律制度的协调而言,即使不同的法规文件用过的,除非另有说明和解释,否则相同的法律术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2.从新植物品种名称的性质来看,它应该是一个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行业共享的标准名称,反映了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之间的根本差异。新植物品种是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的名称传达了基本信息,例如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的独特品质和特性。它是消费者用来区分不同植物品种的符号。名称代表对特定字符植物品种的呼唤。尽管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一类商品,而新植物品种的名称是指一类商品中的特定品种,但这两者具有相同的基本含义。

3.将植物新品种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会给以后的使用和保护造成障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均应使用注册品种销售授权品种。如果由于注册商标的特殊性而允许将新植物品种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则在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正常使用该品种名称。品种权的所有者。不合理的延长为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流通带来了障碍。

此外,新植物品种的命名和保护规则确定新植物品种名称只能对应于特定的新植物品种,并且商标所批准的商品均由注册人声明,因此新植物品种名称已注册在与名称所代表的植物品种无关的商品上使用时,很容易引起对商品内容和性质特征的误认。

4.植物新品种的名称不应用作商标保护

中国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植物品种名称的注册。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向有关国家的立法学习并回顾经验。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4)项与根据种子法第18条第1款注册的品种名称相同或相似,并以相同或相同的方式使用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无法注册。《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解释了植物品种或品种名称的可注册性问题:如果审查员确定该品种或变种的名称包含在注册为活植物或农业种子商标的申请文本中,则审查员必须使用主题它属于植物品种的名称,不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功能。它拒绝以理由注册或要求豁免。同样,如果商标标识了植物品种名称的主要部分,则必须拒绝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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