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需要哪些制度

如题所述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农牧渔业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871230
  【实施日期】 19871230
  【章名】 全文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急需各类人
才,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运而生。它的兴
起,为农村智力开发开辟了一条重要的途径,直接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商品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进一步办好
这类学校,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性质、任务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是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由乡(镇)政府举办和管理的以文化技术教育为主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
农村成人教育基地。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坚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技
术素质,为以振兴当地经济为中心的各项事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对青壮年农民、特别是对在乡知识青年广泛开展实用技术、经营
管理知识的培训,有计划地进行初级技术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中级
技术教育;对农村基层干部、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对需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农村青壮年进行必需的基础教育补课
;同时,还应对农民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教育,开展丰富
多彩的社会文化、体育和生活教育,并对企业和专业户办学起中心示范作
用。
  鉴于目前乡初中正在开展“三年加一年”或初三分普通班和职业班的
改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与这类学校适当沟通。特别是在师资
和实习场地方面,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沟通使用,以提高效益。有条
件的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还可以承担一定比例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的
短期职业技术培训任务,把成人教育与学校基础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
  二、培养目标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
,培养学员成为热爱农村,建设家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劳动者。
  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不同对象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不同层次
不同规格的培养目标。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的人员,要掌握一、二项实用技
术,或掌握某项配套技术。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要提高适应本岗位需要
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逐步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参加初、中等文化
教育的人员,对所学课程要达到相当于同类学校结业的水平。举办初、中
级技术教育和其他项目的培训,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培养目标。
  三、教学工作
  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按需施
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要坚持教学、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相结合,充
分发挥其直接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制订学校各类班级的教学计划。学习期限
要依据所学内容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定,贯彻以短期、业余为主的原
则。学习形式要灵活多样。
  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选用全国统编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其他教
材,或自行编写本地适用的乡土教材。
  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广播、卫星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电化
教育。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考试或考核
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四、教师队伍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主要由乡(镇)招聘。乡(镇)
聘用的专职教师,其待遇参照普通学校同类教师或乡(镇)企业技术人员
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定;对兼职教师应给予合理报
酬。教育部门要给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配备少数必要的专职教师,
对这些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资、民转公、奖励和生活福利方面,要
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对做出优异
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五、办学经费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乡(镇)从农村教育事业
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收入补贴
等办法解决。为各业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所需经常费可由各业务部门提
供。县(市)教育部门对办学有成绩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
  六、领导管理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由教育、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
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学校领导管理机构。由乡(镇)领导人兼任校长,配
备一名懂教育管理、热爱农民教育事业、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的干部任
专职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副校长应经县教育部门
批准任命。学校领导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制订办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对口办班;聘用教师
;筹措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等。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教育行政、教学、财务、档案资料
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有关业务
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有关服务工作。
  七、审批条件、审批程序
  举办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需确
定建制规格的学校,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的基本条件是:
  1.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举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纳入本地经济、教
育发展规划,并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学校的领导管理机构。
  2.要有符合条件的专职副校长,有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专兼职教师
相结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
  3.要有固定的校舍(包括利用现有的场所),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各
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
  4.要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5.要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能长期坚持办学。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一般可按乡(镇)
小学中心校或初级中学建制。其建制的规格,由审批机关根据学校的条件
确定。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制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订。学校的停办或撤并,亦按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
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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