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最近公告:从4月1日起涨物管费0.1/平,即每月0.6/平,写的是“与业委会协商决定”。两年前物管费才涨了0.1/平,而且当时公布的物价局批准的时间是1995年,即1995年批准物管费是0.5/平,但是物管到2009年才涨到0.5/平。现在有几个问题:
1.业委会是否有权与物业协商涨价
2.小区是89年建成的,不知道有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因为我是买二手房入住的,是否要求重签物业服务合同,也不知道业委会是哪些人,业委会有期限吗
3.为什么“1995年批准物管费是0.5/平,但是物管到2009年才涨到0.5/平”,这次再涨价还必需物价局批准吗,我可以在哪里查到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是否是真实的
4.物业是否必需公布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是详细例出收支,还是只公布收支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