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

如题所述

1.填写税务登记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 经济性质; 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其他有关事项。  此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这样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税务管理。
除填写税务登记表外,实务中,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填写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审核发证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4.建立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  
所有的登记工作完毕后,税务登记部门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各种表格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及证件复印件建成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并制成纳税人分户电子档案,为以后的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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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6
办理税务登记应带的手续依行业、经济性质与具体相关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税务登记办理前应咨询相应税务机关。但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8
办理税务登记应带齐的相关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应带的手续依行业、经济性质与具体相关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税务登记办理前应咨询相应税务机关。但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的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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