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纪委关于严查公务员参与社会集资的规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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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行为性质。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框架内进行家庭理财,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应该是公务员社会活动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首先,《公务员法》等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该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公权力被滥用,但并不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因此,现行法律和《通知》建议的重点都不是公务员能不能参与、而是如何规范其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问题。
  其次,地方党委政府对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探索。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发出后,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已引起了一些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如:宁夏自治区以“三个严禁”对全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担保、保护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规范。杭州市纪委出台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将各类违规入股的行为按错误性质分成四类,对认识容易发生偏差的问题予以界定。武义县也推出了教育、防范、查处、规范等四项措施,强化对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但总体而言,目前各地关于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制度规定是笼统而不够具体、零碎而不够系统,再加上各地各异,制度的法纪效力低,严肃性、操作性都存在不足。

  二、 参与民间借贷已成为一段时期来公务员进行家庭理财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保、医保、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总体水平的较快上升,公务员参与家庭理财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同时,由于近年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萎靡不振,再加上国家连续两年多对市场流动性的不断收缩,企业对民间资金依赖上升,纷纷通过降低门槛、提高收益、增强隐私保护等等手段吸引民资。我国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大并成为公务员家庭理财的重要选项。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我国共有民间借贷余额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广东、福建、浙江的民间借贷规模甚至达到了国有银行借贷规模的1/3。资本活跃地区有60%以上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部分地区甚至达到90%以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务人员家庭,而在温州等地甚至出现了八成民间借贷资金与公务人员资金有关的报道。

  三、当前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显现的突出问题。由于目前关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纪规定原则、宽泛,特别是全党和国家层面的系统纪律规定缺失,导致对合法开展民间借贷的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定性难掌握,监督难度大。近年来公务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为:
违规案件多发。仅金华范围内,近年发生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原金华市农业局副局长曹某、原金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邵某、原金东区交通局原副局长金某、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陈某、原金东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某等一批大要案。武义县也发生了原县国税局干部王某、原武阳中学教师程某等多起公职人员非法参与民间借贷案件,相关人员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借贷金额巨大。金华地区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近年来连续增长,已从2008年的11.77%上涨到2012年的17.42%,短期周转资金的年利率更达到100%以上。由于市场对借贷的旺盛需求,致使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铤而走险,违规借贷资金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如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年利率60%向管理对象放贷300余万元,非法获利873万元;原武义县武阳中学教师程某以朋友办厂缺少资金的名义,以年利率18%至60%非法集资600余万元用于赌博。
  借贷过程隐蔽。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方出于对借贷风险的考虑和自身的保护,实践中已经形成对当事人身份保密的惯例。当前,虽然各级部门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等制度,但并未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列为必报内容,如果个人不主动申报,对其财产及财产来源进行全面核查仍存在较大难度。
  社会危害巨大。公务员违规参与借贷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权力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程序,滋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了金融部门的利益,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也加重了企业负担。

  四、对规范我国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疏堵结合、严格规范的原则,抓紧制定具体纪律要求和细则规定,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之路。
(一)制订规范、强制、可执行的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规定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对“纪律”外延没有专门明确,现行党纪也对此缺失详细的条文规定。根据违纪案件查处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制订规范、强制、可执行的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应突出以下要点:1、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资金。2、借贷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普通民事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护,而对公务员向管理对象收受高利息的认定为受贿。因此党纪应该严格禁止公务员参与高利借贷行为。3、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享受权益。不允许在企业等发生风险时享受优先兑付等特权。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防止、堵塞并坚决惩处以借贷名义,利用公权聚敛钱财的不法不廉行为。4、借贷资金往来应按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必须在银行转账。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5、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
(二)严肃惩处公务人员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严把“惩处关”,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肃惩处以下七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服务对象的;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或固定回报的;三是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高利出借资金的;四是将自有资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为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的;六是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的;七是对公务员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在企业发生经营风险过程中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风险的。
(三)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首先要加强对公务员相关法规纪律与政策的学习教育。要把家庭理财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学习辅导。既鼓励公务人员切实履行家庭社会责任,开展家庭理财,又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的家庭理财的法纪底线。第二要明确监管主体。设立管理公务人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扩大公开范围,实行全体公务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阳光、透明。加强调查研究,寻找对公务人员隐性经济行为监管的有效途径。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重点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参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对广大公务员进行法律风险警示,以党员干部不慎参与民间借贷,造成对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损害典型案例对广大公务员进行经济与家庭风险警示。第四要重视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系统性教育。培养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健康的生活观、财富观、幸福观,在家庭理财中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公私分明、清正廉洁的思想红线,时刻不忘保护好、维护好公务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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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4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1998〕53号1998年12月4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学习参照,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负有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开的范围是政务权力运行所涉及的范围。责任部门为实施公开的主体。
  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充实、完善。
  公开的重点事项是: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户口“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办理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招标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情况;
  4.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情况;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6.公务出国(境)情况;
  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情况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群众关注的有关依据、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情况;
  10.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11.其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具体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业务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以及一些公益性的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应该一律公开。
  (五)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应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公开。财务公开栏应设在室外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旁边设置意见箱。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办公地点、办事大厅通过公开栏、公告或多媒体电脑等公开,也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手册、资料公开。
  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制及违诺处罚结果,通过公开栏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
  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在本部门的公开栏上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公开时间在各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内容中已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每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次月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及时公开,凡财政拨款、公费支付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失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相互监督,来保证公开的有效性。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须按民主推选程序产生,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成为该小组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结合述职、评议,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必须考核的范围。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本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社会监督。市“两公开一监督”办公室应采取邀请和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视察、检查、评议。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或通过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公开和反馈处理结果。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本规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并充分发挥“市民援助中心”的作用。
  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一经查出,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对此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多次批评教育不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及时部署,定期检查,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纪委、金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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