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文件中有如下内容:款:“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一个自然段为一款,但是根据“项”的命名规则,段前有冒号并在后续用“(一)”、“(二)”、“(三)”的,不视为一款;根据汉语的标点符号使用规范,结尾标点符号为分号的,不作为一款。其中,【“(一)”、“(二)”、“(三)”】的标点使用正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