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合怎么用:“(一)”、“(二)”、“(三)”

起草文件中有如下内容:
款:“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一个自然段为一款,但是根据“项”的命名规则,段前有冒号并在后续用“(一)”、“(二)”、“(三)”的,不视为一款;根据汉语的标点符号使用规范,结尾标点符号为分号的,不作为一款。
其中,【“(一)”、“(二)”、“(三)”】的标点使用正确么?

不需要用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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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1
此题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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