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是要担责任的!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吧!
宿迁饮酒致人死亡案 2010年3月5日傍晚,江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养鱼专业户王国伟如往常一样去鱼塘查看鱼的情况,不想看到鱼塘的老人汪延昭已经死在了床上,于是便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警方的调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后经警方了解到,汪延昭于2010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与吴广运约徐飞虎吃饭,三人共喝酒大约三瓶,并且在当天下午四点钟许飞虎又约了徐子明和庄福礼吃晚饭,五个人共喝了两瓶白酒。喝完酒后,徐飞虎与吴广运两人商量,由徐飞虎骑摩托车载汪延昭至鱼塘的小屋,后徐飞虎返回。警方经过分析,认为汪延昭的死亡是由醉酒所致,排除他杀。然后汪延昭的家属认为,吴广运等人明知汪延昭应经醉酒,仍然将汪延昭送至鱼塘小屋中独自一人,所以导致汪延昭的死亡,吴广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汪延昭的尸体检验所得报告,其尸体无外伤,且没有证据证明汪死于他人的伤害。汪在中午和下午连续进行饮酒,推定汪的死亡与饮酒过量有关。饮酒过量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而作为成年人的汪延昭与其他共同饮酒人都应当知道该常识,固汪延昭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分别在中午与下午连续参与了饮酒,固应对汪承担相应的照顾和帮助的义务,且二人商量后由徐飞虎送汪回鱼塘小屋本身虽然是履行了照顾、帮助的义务,但是,应该根据醉酒人的具体情况,送至有家人照顾的地方,而不是无人照看的小屋,所以,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没有尽到完全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三人没有参与中午的饮酒,不应承担汪饮酒过量死亡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各自付给死者亲属赔偿款5000元。
2011年,青岛崂山区的唐某与同村村民林某等10人一起在村里的饭店喝酒,酒后八点左右唐某出了饭店,走至饭店东桥下摔伤,后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但因病情危重,28天后死亡。唐某家属将与唐某共同饮酒的10名共同饮酒人告至法院,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照看辅助义务,应对唐某的医疗费、火化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经崂山区法院审
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对唐某有劝酒的证据,并且,唐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原告不能证明共同饮酒人有过错行为,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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