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
“无利益则无诉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孤立地理解。《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当包括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资格方可具备。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事实根据”的要求不同,法院必须首先对起诉人有无主体资格予以严格审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可见,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不能仅是事实上、不确实的,而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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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0
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5条规定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少应当包括:(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哪些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扩大。原则是通过行政诉讼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的近亲属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解释》的规定,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解释》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以和他合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15

行政诉讼中,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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