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比如签订的起止日期,如2015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实际是共6年,但写成了共5年时间。

合同中比如签订的起止日期,如2015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实际是共6年,但写成了共5年时间,五年结束后法律上怎么认定?是以前面的起止时间为准还是以共五年时间为准?谢谢高手

如果是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按正规的计算方式,就是这样计算的。但是不排除某些公司人数太多,为避免每个月和员工进行续签劳动合同,于是为了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方便,有可能会将劳动合同到期日统一调整到一年中的2个月,例如3月和9月,那么实际上您的劳动合同到期日就是2014年3月5日,也即是签订了39个月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尚不知道贵公司政策的情况下,贸然说终止日期是2013年12月5日,这可能是不准确的,您应当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者把这日期空着让公司填写。2013年5月5日起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那么截止日应该是2018年5月4日。法律中起止日是包括当然的。如果写到2018年5月5日,那就是5年零1天的劳动合同了。谢谢!合同上是9月份!本项目招标是1月份,也是1月份签订的合同,合同税率是当地建安税率!您好,合同税率是没有效力的,现在营改增的财税2016年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文,都明确规定了区分新老项目的标准是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或者是合同的开工日期,老项目是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新项目是不能享受这个政策的。所以如果您施工许可证没有注明开工日期,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9月份,是要按照11%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来缴税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起始日期为签订日期的就为同一天。但如果对合同起始有其他约定的,从符合约定生效的那一天为起始日期,法律对合同生效有其他规定的,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实现是为起始日期。合同签订日与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不是同一日也合法,因为签订合同有时候约定不是立即生效。比如合同约定,孩子毕业后本合同生效,如果孩子没有毕业,这个合同就不能生效。关键是我说的情况不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啊,我上面的是合同签字盖章时,按照有效期限的约定,合同已经生效了几个月了......这个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这个情况不违法,就是合同没有签订的时候已经履行,这个合同存在风险,如果双方没有争议也无所谓的。事实是,合同签订前双方互不认识,比如酒店包年式的销售,从1月.1日至12.31日为合同有效期限,但销售人员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是一月份,也可能是三月份,这是怎么一种行为呢?合法吗?首先,法律没有禁止,就没有违法;其次,按照你讲的情况,合同有效期是全年的,履行期也许是几个月,这也不矛盾,按照履行的时间交纳房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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