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后给的安置房能直接写子女的名字吗

如题所述

按子女与父母是否属同一户宅基地家庭的成员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1、农村宅基地住房拆迁时,如果子女与父母是同一户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员,父母可以通过放弃安置房产权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安置房产权份额直接转到子女的名下。

2、如果子女与父母不是同一户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员,父母不能将自己的安置房产权直接写上子女的名字,要等父母拿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后,再通过买卖、赠送、继承的方式将安置房产权过户到子女的名下,这样要多支付一笔相应的房产过户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扩展资料:

以转让过户为例,转让费包括:

1、交易税费

a.营业税 (税率5.55% 卖方缴纳)

①购买时间超过5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 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最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

②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5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b.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卖方缴纳)

①家庭唯一住宅;

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

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c. 印花税 (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d. 契税 (基准税率3% 优惠税率1.5% 和1% 买方缴纳)

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e.测绘费 1.36元/平米 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08年4月后新政策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

f.二手房交易手续费 总额:住宅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非住宅10元/平米

g.登记费(工本费) 80元 共有权证:20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拆迁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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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09
不可以。如果想要加入子女的名字,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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