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如果每周超过24小时,可以要求补偿加班费吗?

我与某大型企业签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上面明确有 每周工作4天,每天小于等于6小时,请问:
1)如果一周我工作超过24小时,可否索要加班费?
2)如果可以索要,是申请劳动仲裁么?
3)需要什么证据,胜诉的希望大吗?
我们约定的时新为X,超出24小时的部分也是按X支付么?还是应该支付X的150%?

一.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第18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中规定,调整后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时。

湖南省《关于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深圳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 61号)则规定为: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上海、安徽、浙江、广东等省其他省市则未对此做出限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地方性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特别规定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 若当地没有作限制性规定的,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三. 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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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0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2、“如果一周我工作超过24小时,可否索要加班费?”这个属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并没有违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的内容!所以你可以主张违约金(除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加班费用)。
3、解决的方式:可以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4、“需要什么证据,胜诉的希望大吗?”证据想要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卡、考勤表等)、用工单位的违约情况(证人、加班的具体时间等)。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内容,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则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或者离线留言!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10
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前提是你你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在24-40小时的没有加班费;但你也可以和企业协商,从法律上说,只有超过40小时你才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用!谢谢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11-14
这合同有否漏洞?你工作强度大不大?若工作强度不大,又不是什么特殊工作,这个合同肯定有问题。签一个有问题的合同,法律是不会保护的。如同高息不受保护是一样的。
若无问题,则可以索要你应得的,先双方协商,后劳动仲裁。证据肯定要的,谁说事谁举证。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可以要求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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