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照合同规定辞职,但公司不让辞职,我是签过劳动合同的,我提前一个月辞职是符合规定的,但公司不让走,走的话一个月的工资没有了,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不给我辞职单,没有书面文字做证。我走的话,没有办法证明我是担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我也没有证明投诉啊,新劳动法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给我们一点强制性的措施的权利
如何证明我的辞职是有效的,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提前了一个月的,我如果用快递方式来邮寄我的辞职单,我的邮政收据和辞职单的复印件算不算证据,法律上面以此为证明,会不会有争议,如果有,那我又该用何种方式来作为我日后仲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