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行政权的积极能动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法学家根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形成的某种程序上的共识。
作为行政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初期,行政程序法远没有行政实体法发达。但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要求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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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行政程序法原则:依据、程序和信息公开,陈述申辩等公正,听证参与,效率中包括时效、简易和紧急处置。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催告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