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行政权的积极能动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法学家根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形成的某种程序上的共识。

作为行政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初期,行政程序法远没有行政实体法发达。但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要求程序合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行政程序法原则:依据、程序和信息公开,陈述申辩等公正,听证参与,效率中包括时效、简易和紧急处置。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催告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程序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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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两者都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关系密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职权的法律,而行政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行政程序法是形式,行政实体法是内容。因此,可以说行政程序法是保证行政实体法实施的法律,只有严格遵守两者,才能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3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调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是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之间关系的是行政行为法。而行政程序法是由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的各一部分构成的。调整行政程序法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两类规范往往相互交织在同一法律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之中,特别是在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更为突出。但是,随着行政法治与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使其具有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违反程度法规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3个回答  2012-07-03
程序法讲究时限、步骤、方法;实体法:明确权利、义务、责任,执行机关以其作为依据,而这不可分开,是血与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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